?宜興市科創孵化載體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索引號 | 014046317/2022-05591 | 生成日期 | 2022-10-12 | 公開日期 | 2022-10-12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布機構 | 宜興市科學技術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面向社會團體,面向公務員,面向企業法人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
主題(一) | 科技、教育 | 主題(二) | 科技 | 體裁 | 其他 |
關鍵詞 | 資金,科學,技術 | 分類詞 | 財政,科技 |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況 |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宜興太湖灣科技創新帶發展規劃》(宜發〔2021〕12號)、《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宜發〔2022〕21號),根據國家、省、無錫市有關科創孵化載體管理規定,引導各類科創孵化載體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宜興太湖灣科技創新帶發展規劃》(宜發〔2021〕12號)、《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宜發〔2022〕21號),根據國家、省、無錫市有關科創孵化載體管理規定,引導各類科創孵化載體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條件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在我市注冊成立的科創孵化載體(以下簡稱“市內孵化載體”)以及在我市以外科創資源密集地區注冊成立的科創孵化載體(以下簡稱“異地孵化載體”),市內孵化載體和異地孵化載體統稱為“孵化載體”。市內孵化載體包含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和科創綜合體,異地孵化載體包含眾創空間和孵化器等載體形態,分別為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業企業和團隊全程提供有針對性的專業化孵化服務。
1、眾創空間是為滿足創業團隊及小微企業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2、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3、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是以本市范圍內孵化器中畢業的高成長性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產業組織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創新和服務模式創新,充分滿足高成長性企業對于發展空間、技術研發、資本運作、人力資源、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個性化需求,幫助企業加速成長,培育區域經濟新增長點。
4、科創綜合體是指以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為導向,以科技創新為支撐,以人才匯聚為重點,通過搭建完善的創業孵化鏈條和服務體系,推動城市與產業實現同步更新、協同發展,實現創新功能、創業功能、產業功能、文化功能和社區功能有機融合的創新創業空間平臺。
第三條 孵化載體應聚焦我市重點規劃發展的產業領域,瞄準宜興太湖灣科技創新帶重點建設的產業,培育和布局以集成電路、新能源、生命健康、電線電纜、節能環保、無機非金屬材料、未來通信、工業互聯網、航天航空、人工智能、區塊鏈和量子技術等產業為重點的專業化孵化載體,強化服務效能,提升服務水平。
第四條 申請宜興市級眾創空間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谑袃仍O立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實際開展運營滿3個月以上。
2、具有3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300平方米場地或提供不少于3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辦公場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2/3。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
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
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3、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5家,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
4、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1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1名專職或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應具備為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功能,設立或引進面向創業團隊和企業的創業種子資金或投資基金。
?。ǘ┊惖乇妱摽臻g應具備以下條件:
具備上述在市內設立眾創空間的第1款和第4款條件,并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100平方米場地,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5家,每年在宜興新注冊且形成銷售的企業數不低于2家。
第五條 申請宜興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谑袃仍O立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實際開展運營滿6個月以上。
2、具有3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2000平方米孵化場地,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不低于孵化器總面積的2/3。
3、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2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
專職人員,聘請至少2名專職或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4、應具備為入駐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功能,設立或引進面向入駐企業的創業種子資金或投資基金,已有融資服務案例1項以上。
5、在孵企業不低于10家,且其中至少50%已通過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或已申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ǘ┊惖胤趸鲬獫M足以下條件:
具備上述在市內設立孵化器的第1款和第3款條件,并具有1年以上可支配使用且不低于300平方米場地,在孵企業不低于5家。每年在宜興新注冊且形成銷售的企業數不低于5家,其中80%已通過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或已申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第六條 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七條 申請宜興市級加速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為我市注冊的獨立法人,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專職孵化服務人員不少于5名。有鮮明的科技企業加速器形態,已制定運行管理規范細則。
2、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其中加速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累計入駐企業不低于15家,每家企業年銷售收入不低于300萬元,企業的行業集中度不低于60%,企業經營范圍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4、與孵化器等建立對接機制,加速器企業中從孵化器畢業
的企業數量占比不低于20%。
5、建有公共技術服務、科技投融資等創新創業服務平臺,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檢驗檢測、小試中試、投融資對接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第八條 申請宜興市級科創綜合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應為本市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及運營機制。
2、按照集約用地和城市更新的要求,充分整合現有的存量空間及新建的科創載體等資源進行整體規劃布局,四至范圍清晰,總建筑面積不低于3萬平方米。
3、結合區域資源稟賦,主攻最有條件、最具優勢的產業技術領域,主導產業領域企業集中度較高,成為區域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策源地。
4、以提升產業創新能力為導向,加強實驗室、創新中心、公共服務平臺、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臺的布局建設,促進產業鏈和創新鏈深度融合。
5、覆蓋范圍內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等宜興市級以上孵化載體總數不低于5家,建有高品質的人才公寓、商業服務、文化休閑等配套設施,促進“科產城人”融合發展。
第九條 積極倡導孵化載體投資主體多元化、運作市場化、發展專業化和國際化。
1、鼓勵各鎮、園區、街道、市屬國企和行業創新型領軍企業等牽頭建設孵化載體,吸引國內外高校院所、創投機構和行業組織設立孵化載體,促進科創資源向我市集聚。
2、鼓勵建有無錫市級及以上企業研發機構的重點骨干企業在宜興市內和市外科創資源密集地區建設的研發機構,獨自或與我市相關鎮、園區、街道、市屬國企或孵化載體合作,發揮自身優勢,拓展項目孵化和人才招引等功能,為我市招引各類高層次人才和高新技術項目。
3、鼓勵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屬國企組建孵化載體國資運營隊伍,支持引進市外高水平運營團隊,提升孵化載體“雙招雙引”能力和專業化服務水平。
第三章 管理和職責
第十條 我市孵化載體由市科技局負責管理,各鎮、園區、街道、市屬國企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孵化載體的管理工作。
1、市科技局負責制定或完善孵化載體建設管理辦法,編制孵化載體補貼和獎勵申報指南,具體受理載體的申報材料,組織開展申報審核和確認工作,負責孵化載體動態管理等工作。
2、各鎮、園區、街道、市屬國企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各自屬地或管理范圍內孵化載體的補貼和獎勵申報,負責孵化載體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按要求向市科技局報送孵化載體運行情況。
第十一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建立孵化載體備案管理系統,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等相關要求,對孵化載體進行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 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有嚴重失信等行為的孵化載體,直接取消其相應資格。
第四章 績效和獎補
第十三條 鼓勵孵化載體提高管理水平。
對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新獲得無錫市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備案或認定的孵化載體給予備案或認定獎勵。對新備案成為國家級、省級和無錫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5萬元和10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無錫市級孵化器,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加速器和科創綜合體備案或認定獎勵標準與孵化器備案或認定獎勵標準相同。
逐級獲得備案或認定的,只獎勵差額部分。同一主體備案或認定為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的,按照就高原則進行補差獎勵。
第十四條 根據運行績效對孵化載體進行獎勵。
經宜興市級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備案或認定的孵化載體,可申請最高300萬元的運行績效獎勵。
1、對異地孵化載體根據其孵化或研發項目在我市成果轉化的效果,每年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
2、對在國家、江蘇省和無錫市科技主管部門開展的孵化載體年度績效評價中考評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當年度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在同一年度不同等級績效評價中獲得優秀的,按照就高原則進行獎勵。
3、眾創空間或孵化器每年成功培育10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成功培育1家無錫準獨角獸企業,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成功引進1個“陶都英才”高層次創業團隊(人才),給予最高5萬元(2萬元)獎勵。市內孵化載體與異地孵化載體中的同一事項不重復計獎。
第十五條 鼓勵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屬國企扶持載體運營機構發展。
1、鼓勵對租用國資載體的運營機構給予裝修補貼和租金減免,支持載體運營機構為在孵企業減免房租,并提供其它政策支持。對載體運營機構房租收入產生的對地方貢獻部分,給予獎勵政策支持,具體細則由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屬國企自行制定。
2、對孵化載體項目招引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員,按照《關于打造營商環境高地擴大對外開放的政策意見》(宜政發〔2020〕236號)和市其它“雙招雙引”相關文件精神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鼓勵構建孵化載體開放合作格局。
鼓勵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屬國企及各孵化載體之間緊密合作,全力扶持被孵企業落戶宜興,支持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屬國企投資共擔、成果共享。
1、各眾創空間、孵化器孵化的企業產業化落戶后,落戶地板塊或市屬國企應給予孵化載體孵化獎勵。
2、從被孵企業落戶宜興產生稅收之日起,連續五年,可由企業產業化落戶地板塊或市屬國企與孵化載體所在板塊或市屬國企分享該稅收成果。
第十七條 各鎮、園區、街道和市屬國企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本辦法之外的其它同類優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